|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1-08-30 |
| 公告日期 | 2001-08-30 |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 发行方式 | 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 |
| 发行规模 | 4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4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1.2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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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为1.2% |
| 付息说明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一年的付息工作。 付息日期为自转债发行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 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深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每位敖东转债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的敖东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百分位。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按上述办法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敖东转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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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3%-20%作为初始转股价格, 具体上浮的幅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以及股份回购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 P0-D
注:设初始转股价为P0,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转股价为P。
因公司分立或其他原因(公司合并、股份回购等)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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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6 个月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为转股期。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二年,如果本公司股票(A 股)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中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3 %(含当年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A、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高于转股价格的 13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上修正转股价格,20%(含 20 %)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超过调整前一个月的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公司将在修正转股价格前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修正程序
因按本条第A款向上修正转股价时, 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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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 | 0% |
| 预案公告日 | 2001-08-30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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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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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09-26 10: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