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1-06-16 |
| 公告日期 | 2001-06-16 |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 发行方式 | 向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方式 |
| 发行规模 | 55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55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2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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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票面年利率 2% |
| 付息说明 | 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付息一次,付息日期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付息日,公司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初始价为发行前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平均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20%。最终转股初始价将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以及股份回购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O+Ak)/(1+n+k);
派息:P=PO-D
注:设初始转股价为PO,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转股价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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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一年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可按下述办法转股:转换期内第一年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者可根据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按不超过20%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公司普通股(A股); 转换期内第二年按不超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30%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公司普通股(A股); 从转换期内第三年起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者,可不受比例限制随时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A股)。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年,如果本公司股票(A股)收盘价连续40 个交易日中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3 %(含当年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降低转股价,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降低前一个月的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此权利的行使在 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
| 中签率(%) | 0%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老股东可优先按持股比例配售,如老股东中有放弃认购的,其他老股东可继续有权按比例认购,全体老股东认购不足部分再上网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
| 预案公告日 | 2001-05-15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1-06-16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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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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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09-26 10:1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