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05-13 |
| 公告日期 | 2003-05-13 |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31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31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2-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1.2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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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四维瓷业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年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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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息说明 | 四维瓷业可转债为每年付息一次。依照《实施办法》中关于计息起始日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付息日。公司在付息日(含当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如遇当年付息日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情况,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公司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重庆四维可转债的利息。
付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四维瓷业可转债持有人(以登记机构提供的名册为准)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四维瓷业可转债利息。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以及已转股的四维瓷业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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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四维瓷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3%幅度。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四维瓷业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和配股、派息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增发新股时如果不作除权安排,则转股价不作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Po-D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
|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四维瓷业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12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转换期内,如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于发行之日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转股期内,当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当期转股价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修正幅度超过20%时,应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后的转股价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亦不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股票面值。公司行使此项修正条款权力的次数在连续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不安排向原股东配售。 |
| 预案公告日 | 2002-08-15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05-13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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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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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2-08-15 14:5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