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9-03 |
| 公告日期 | 2002-09-03 |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 发行方式 | 上网定价 |
| 发行规模 | 763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763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0.8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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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0.8% |
| 付息说明 | 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五年,自发行之日起计算。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可转债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 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为准。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到期后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持有人偿还本金及当期利息。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在上浮5%-10%的区间内授权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 〖1+(5%-10%的上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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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 分立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每股股东权益变化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每股转增股数为n, 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为:
送股、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派息P=P0-D
因公司分立或其他原因(公司合并、股份回购等)引起股份变动的, 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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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转换期自万杰可转债发行之日6个月后即2002 年 月 日(含当日)起至2007年 月 日(含当日)止。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申请转股。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万杰可转债的转换期内(2003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万杰可转债持有人申请,万杰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2%(含当年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提出回售申请时, 可以申请回售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但申请回售的面值总额必须是仟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期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第一年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始至发行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第二至第五年度行使回售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每满十二个月后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止(不含该日))。每年期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申请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也可以不申请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当年便不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公司有权利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公司可转债的存续期间降低转股价格, 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当下述三项条件均满足时, 公司董事会可直接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而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在公司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80%时;
2、公司董事会决议该次降低转股价格的幅度不超过20%, 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降低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在公司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本项权利的次数在每年期内不超过一次。(第一年行使本项权利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始至发行满12个月之日止, 第二至第五年行使本项权利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每满12个月后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不含该日)止)。
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 以上或修正后转股价格低于修正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连续12个月中公司认为需要多次修正转股价格时, 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按前述条款规定向下修正转股 |
| 中签率(%) | 0% |
| 预案公告日 | 2002-08-02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2-09-03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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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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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09-25 09:2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