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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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截至日期: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5-26
公告日期2004-05-26
方案进度未通过
发行方式N/A
发行规模103000万元
发行数量1030万张
面值100元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发行年度2001-12-31
债券期限5年
利率类型固定利率
利率(%)1.5
付息频率Y1
分销商  
利率说明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1.5%。
付息说明 第一次付息日期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公司在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 :支付的利息额(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交易所收市后持有的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百分位。) 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年利率 在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期间内,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对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发行人将按第(2)条第(2)款的利息计算公式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利息;若当日并非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为基准。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支付利息。
初始转股价条款可转债的转股初始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不超过7%的幅度;具体上浮幅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 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 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则调整转股价P1为: 送股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3)转股价格调整程序 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股份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转换期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自愿转换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 个月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1)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内,若公司流通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含当年期利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本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每年(每个计息年度)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可申请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也可以不申请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指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特别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内,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如确实需要改变的,应经本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东大会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以行使一次特别回售权,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内,以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含当年期利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行使特别回售权时,不影响前述"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的回售权的行使。"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如酒钢宏兴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 本公司有权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在20%(含20% )以内的修正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修正时最近前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中签率(%)0%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酒钢宏兴原A股股东可按股权登记日每持有100股流通A股对3张可转债的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利,实际配售量以1手(10张)为单位,可优先配售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采取向下取整的办法。
预案公告日2003-08-05
股东大会公告日2003-09-19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0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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