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8-31 |
| 公告日期 | 2004-08-31 |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5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5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4-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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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1.2%-2.5%,具体利率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公司可转债”)在发行之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做相应的调整。最终确定的利率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
| 付息说明 | 公司可转债期限为5年。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可转债发行首日。付息日期为自公司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付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登记日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为基准。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公司对已转换及在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公司可转债到期后,公司将在到期后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公司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次的利息。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10%,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最终确定的初始转股价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计算公式如下: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10%)]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换价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为P。① 送股:P=P0/(1+n);②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③ 两项同时进行:P=(P0 十Ak)/(l+n+k):④ 派息:P=P0-V;⑤ 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公司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转股价格的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 转换期条款 | 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 个月后至公司可转债到期日。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公司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可转债以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公司将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发布回售公告,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以上,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30 个交易日的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按本条上述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公司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 备注 |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有效期限为本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 | 2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配售比例为每1 股配售2 元。本次发行采用取整的方法,凡按该配售比例计算出配售量不足千元部分,
视为放弃。 |
| 预案公告日 | 2004-07-29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4-08-31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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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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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4-07-29 07:09:40 |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3-27 |
| 公告日期 | 2004-03-27 |
| 方案进度 | 停止实施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3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3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3-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分销商 |
  |
| 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1.2%-2.5%,具体利率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确定的利率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
| 付息说明 |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5年。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可转债发行首日。付息日期为自公司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付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登记日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为基准。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公司对已转换及在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公司可转债到期后,公司将在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公司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次的利息。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10%,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最终确定的初始转股价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10%〗))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换价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为P。
(1)送股: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两项同时进行:P=(P0十Ak)/(l+n+k):
(4)派息:P=P0-V;
(5)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公司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转股价格的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 转换期条款 | 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公司可转债到期日。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公司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可转债以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公司将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发布回售公告,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以上,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因按本条上述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公司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配售比例为每1股配售2元。本次发行采用取整的方法,凡按该配售比例计算出配售量不足千元部分,视为放弃。 |
| 预案公告日 | 2003-04-29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05-31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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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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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4-03-09 1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