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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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截至日期: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5-03-10
公告日期2005-03-10
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方式N/A
发行规模50000万元
发行数量500万张
面值100元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发行年度2005-12-31
债券期限5年
利率类型累进利率
利率(%)1.4
付息频率Y1
分销商  
利率说明第一年年息1.4%,第二年年息1.7%,第三年年息2.0%,第四年年息 2.4%,第五年年息2.7%。 在三房巷转债存续期间任一计息年度内,若央行向上调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房巷转债当年的票面利率将按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调的幅度向上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为: 票面利率调整幅度(r)=本期付息债权登记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一付息债权登记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可转债票面利率调整日之前(不含调整当日)的利息仍按原票面利率计算,不追溯补偿;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存款利率,三房巷转债的票面利率不作变动。
付息说明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 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本可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到期前一计息年度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5-可转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初始转股价条款三房巷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上浮0.1%-10%,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最终确定的初始转股价格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则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对转股价格依次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则: 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 /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 / (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因公司分立或其他原因(公司合并、股份回购等)引起股份变动或股东权益变化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转换期条款本次发行的三房巷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发行结束6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为转股期。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 在三房巷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三房巷转债持有人申请,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三房巷转债以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附加回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转债当年利息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可转债。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1、有条件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并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10%以上时,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特别修正条款 自发行首日起24个月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公司行使此项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权利每12个月(在本转债存续期内)不得超过一次。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1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1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配售比例为每1 股配售1 元。本次发行采用按照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凡按该配售比例计算出配售额不足千元部分,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
预案公告日2005-02-04
股东大会公告日2005-03-10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0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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