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11-27 |
| 公告日期 | 2002-11-27 |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 发行方式 | 定向发售和上网定价 |
| 发行规模 | 32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32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2-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1.2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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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年利率为1.2% |
| 付息说明 | 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公司在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登记日,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 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股或已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不享受当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利息。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3%-10%作为初始转股价格,具体上浮的幅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 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调整原则: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价格调整前后以转换价格计量的股权不变;
2)公司现有股东在转换价格调整前后以转换价格计量的股权不变。
调整办法: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0,调整后转股价为P1,送股率为N,流通A 股每股配股或增发的新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增发新股或配股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为P,则有: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P0/P)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P0/P)K]/(1+N+K)
因公司分立或其他原因(公司股份合并、股份回购等)引起股份变动的, 公司将依照调整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以上办法确定的调整值精确到分,分位以下部分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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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自愿转股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6 个月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申请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日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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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半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 (含当年期利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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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向下修正的总体原则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对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2、权力和程序
当下述3项条件均满足时,本公司董事会可直接行使本项权力而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否则应经本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1)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本公司流通A股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该次降低转股价格的幅度不超过20%, 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作出决定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流通A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在作出决定之前的12个月内,本公司董事会没有直接行使过本项权力。
上述“作出决定”指董事会作出修正转股价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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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 | 0%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向原股东安排配售。 |
| 预案公告日 | 2002-08-20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2-11-27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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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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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2-03-06 08:11:55 |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1-10-11 |
| 公告日期 | 2001-10-11 |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 发行方式 | 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上网定价发行 |
| 发行规模 | 55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55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1.2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
| 利率说明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为1.2% |
| 付息说明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公司在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登记日,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 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付息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股或已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不享受当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利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支付的利息额(结果精确到分位)
b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年利率
本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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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3%-10%作为初始转股价格,具体上浮的幅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 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以及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为P0,送股率为n,流通A股每股配股或增发的新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转股价为P。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P0-D
因公司分立或其他原因(公司股份合并、股份回购等)引起股份变动的, 公司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公司即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以上办法确定的调整值精确到分,分位以下部分四舍五入 |
| 转换期条款 | 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后6 个月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申请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日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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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半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 (含当年期利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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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向下修正的总体原则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对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2、权力和程序
当下述3项条件均满足时,本公司董事会可直接行使本项权力而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否则应经本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本公司流通A股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该次降低转股价格的幅度不超过20%,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作出决定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流通A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在作出决定之前的12个月内,本公司董事会没有直接行使过本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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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 | 0%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向原股东安排配售 |
| 预案公告日 | 2001-10-11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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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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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10-12 09:2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