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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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截至日期: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7-04-11
公告日期2007-04-11
方案进度实施
发行方式优先配售和上网定价
发行规模30700万元
发行数量307万张
发行费用17,540,000.00元
面值100元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发行年度2006-12-31
债券期限5年
起息日2006-07-28
到期日2011-07-28
上市日期2006-08-10
利率类型累进利率
利率(%)1.5
付息频率Y1
初始转股价格9.86元
发行结果公告日2006-08-02
上网发行申购代码733423
上网发行申购名称柳化发债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100元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0.0000
上网发行日期2006-07-28
上网发行数量(张)1326520张
上网发行超额认购倍数0.0000
分销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利率说明柳化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票面利率(税前) 为:第一年年息1.5%,第二年年息1.8%,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年息2.7%。 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如果国家政策对银行存款利率上调,公司将按相应幅度提高债券年利率。
付息说明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每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2个月的当日。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个计息年度按票面利率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应支付的利息额 B:本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本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该计息年度确定的票面利率 应支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分” 在本可转债到期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如果存在尚未转股的本可转债,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本可转债。
初始转股价条款9.86元/股。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二者较高者为基准上浮1%。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当本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转换期条款本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6个月后至本可转债到期日止。从2007年1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含当日)。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1)有条件的提前回售: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本公司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5%时,柳化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本转债持有人每年(计息年度)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本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备注20060518:有效期为此次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满一年当日止。
有效申购数量(手)3320933手
有效申购户数0户
中签率(%)3.9944%
利差(%)0%
老股东配售代码704423
老股东配售简称柳化配债
老股东配售价格100元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1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3
老股东配售户数0户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1743450张
老股东配售日期2006-07-28
老股东配售缴款日2006-07-28
老股东配售股权登记日2006-07-27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优先向除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按比例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不足部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预案公告日2006-05-18
股东大会公告日2006-06-06
发行公告日2006-07-26
上市公告日2006-08-09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8 08:13:40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6-05-18
公告日期2006-05-18
方案进度停止实施
发行方式N/A
发行规模48000万元
发行数量480万张
面值100元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发行年度2004-12-31
债券期限5年
利率类型累进利率
利率(%)1.5
付息频率Y1
分销商  
利率说明第一年年息1.5%,第二年年息1.8%,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年息2.7%。 在柳化转债存续期间,如果第i(i=1,2,3,4,5)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可转债第i 年票面利率将按上升幅度同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i年票面利率=调整前的第i年票面利率×当日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9%,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可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1.5/2.79,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同理,第二、三、四、五个计息年度依此类推。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存款利率,柳化转债的利率不作变动。
付息说明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每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2个月的当日。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个计息年度按票面利率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应支付的利息额 B:本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本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该计息年度确定的票面利率 应支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分” 在本可转债到期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如果存在尚未转股的本可转债,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本可转债。
初始转股价条款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1%。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股价格=(∑Pi)÷30×(1+S) 其中:Pi是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柳化股份”每日收盘价;S是转股溢价率,为0.1%。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在本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以及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因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未来行使其转股权利而获取的股票差价收益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P=(Po-D+AK)/(1+N+K)。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对应的股权登记日或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发生日。
转换期条款本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6个月后至本可转债到期日止。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5%时,柳化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7%(含当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本转债持有人每年(计息年度)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附加回售:本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转股期间, 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出现了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本公司可按照下述不同情况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A、如果在不超过转股价格10%(包括1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则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B、否则,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备注20040907:有效期为此次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满一年当日止。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1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2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本可转债发行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指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原股东按每1 股配售2 元本可转债的比例优先配售,再按1000 元1手转换成手数,配售不足1手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预案公告日2004-08-04
股东大会公告日2004-09-07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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