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10-11 |
| 公告日期 | 2003-10-11 |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03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03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3-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 利率(%) | 1.5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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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第一年为1.5%,第二年为1.7%,第三年为2.0%,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2.5%。 |
| 付息说明 | 1、付息方式
本次中航转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付息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日。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航转债持有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名册为准)均有权获得当年的中航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公司对已转换及在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中航转债不再支付利息。
2、到期还本付息
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可转债面值加上最后一年的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换的可转债。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0.1%-5%。具体上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区间内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上浮比例)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则
派息: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o+AK / 1+K ;
三项同时进行:P= Po-D+AK / 1+N+K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情况使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 转换期条款 |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1、一般性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一年之后,如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含70%)时,中航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6%-110%(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具体回售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区间内确定。
若在该3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到期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日起满五年之日的前五个交易日,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向公司进行回售,具体的执行办法依据当时上交所的规定和技术进行处理。每张转债的回售价格应不低于转债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且不高于转债面值的110%(含当期利息),具体回售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区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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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中航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5%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修正幅度为25%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若在该3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董事会此项权力的行使12月内不超过一次。
如发行人决定调整转股价格,在上述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调整公告3次,并于公告中指定转股价格调整日及暂停转股时期。
本公司行使修正转股价格之权利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远航运″股份数乘以不超过2元,再按1000元1手转换成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上交所配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
| 预案公告日 | 2003-09-09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10-11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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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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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3-09-09 07:0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