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5-03-16 |
| 公告日期 | 2005-03-16 |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2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2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4-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 利率(%) | 1.5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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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1.5% 2.0% 2.4% 2.8% 3.2% |
| 付息说明 | (1)利息支付
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期为自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到期日前每满一年的当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当年利息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
(2)到期还本付息
本可转债到期未转换的,于期满后5日内偿还本息。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存款基准利率,致使本可转债到期日当时5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高于本可转债第5 年票面利率,则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本可转债(下称“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补偿利息=本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到期当日的人民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首次利息上调日至到期日天数/360)-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从首次利息上调日起按照票面利率已取得的利息。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募集说明书》刊登日前30个交易日的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1% 。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并予以公告。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
(1)送股: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两项同时进行:P=(P0+Ak)/(l+n+k):
(4)派息:P=P0-V;
(5)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
| 转换期条款 | 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A股股票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1)有条件的提前回售
在本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累计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60%时,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面值的101%+付息当年度利息(已含当期利息),具体为: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102.5% 103% 103.4% 103.8% 104.2%
本转债持有人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102.5% 103% 103.4% 103.8% 104.2%
A、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B、公司合并或分立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有条件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 股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累计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7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不超过20%的幅度降低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20%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每年(付息年)不得超过一次。
(2)特别修正条款:
自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24个月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向下修正转股价,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修正前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价格(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也不得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每年(付息年)不得超过一次。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可转债发行将全部优先向原内资股股东配售。原内资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按1,000 元/手转换为手数,不足1 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
| 预案公告日 | 2004-11-27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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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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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4-11-27 13:2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