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12-16 |
| 公告日期 | 2003-12-16 |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 发行方式 | N/A |
| 发行规模 | 118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18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3-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 利率(%) | 1.5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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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5年的年利率分别为1.5%、1.8%、2.1%、2.4%、2.7%。到期补偿利率为3%. |
| 付息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息起始日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日,自发行日起每年付息一次。在本次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偿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即"到期转债")的面值和第五年的利息外,还将按到期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面值的3%作为补偿利息补偿予到期转债持有人。 |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 |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本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和)转增股本:Pi=P0 /(1+n)
配股:Pi=(P0+A×k)/(1+k) (如增发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两项同时进行时:Pi=(P0+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或(和)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i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公司派息时不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
| 转换期条款 |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①在转股期内的任何一个计息年度中,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至少有20个交易日不高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的80%时(即"回售条件"),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在该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按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
②附加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附加回售的权利。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累计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公司每年修正转股价格的次数不受限制。
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权益不变"的原则,制定转股价格调整方案,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如因公司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发生,需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确定股权登记日、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及暂停转股时期等事项。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调整)幅度、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大众公用"股份数乘以2元(即每股配售2元),再按1,000元1手转换为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
| 预案公告日 | 2003-11-11 |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12-16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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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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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3-11-11 07: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