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4-27 |
| 公告日期 | 2002-04-27 |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 发行方式 | 向法人股、A 股股东优先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 |
| 发行规模 | 100000万元 |
| 发行数量 | 1000万张 |
| 面值 | 100元 |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 债券期限 | 5年 |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 利率(%) | 1 |
| 付息频率 | Y1 |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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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说明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年利率为1%。 |
| 付息说明 | 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可转债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最后一年的付息工作.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
i:为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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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股价格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东方集团A 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比
例为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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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 和配股、股权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o,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格为PI:
送股PI=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1+K)
派息PI=Po-D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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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期条款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12 个月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 |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在转换期内,如东方集团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达到70%时,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可向发行人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债券,回售价格分别为:
在发行后第一计息年度内(包括该年度计息日当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01%(包括当年利息).
在发行后第二计息年度内(包括该年度计息日当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01.8%(包括当年利息).
在发行后第三计息年度内(包括该年度计息日当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03.4%(包括当年利息).
在发行后第四计息年度内(包括该年度计息日当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05.6%(包括当年利息).
在发行后第五计息年度内(包括该年度计息日当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 107.7%(包括当年利息).
附加回售条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如东方集团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达到80%时,本公司有权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
股价格.20%(含20% )以内的修正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 经股东大
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时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修正时的每股净
资产值,同时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东方集团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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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 | 0% |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按每10股2.34-11.2元现金(即0.0234-0. 112 张转债)的比例优先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凡按照该配售比例计算出配售量不足仟元的部分,视为投资者放弃.
发行期末债券余额由主承销商组成的包销团负责包销.
向东方集团法人股、A 股股东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上网定价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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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公告日 | 2002-04-27 |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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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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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 | 是 |
| 发布日期 | 2001-09-25 08:5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