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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监事的意见基础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在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坚持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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