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三祥新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5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第三季度、2023年第四季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合计行权424,784股,增加注册资本424,784元,公司注册资本从423,593,082元增至424,017,866元。公司股份总数从423,593,082股增至424,017,866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股份变动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3,593,082元,实收资本人民币423,593,082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4,017,866元,实收资本人民币424,017,866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3,593,082股,均为普通股。424,017,866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形式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监事会审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议,须经公司1/2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可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发放股票股利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须经公司1/2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可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发放股票股利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监事会审议,须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除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并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监事会审议,须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除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并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