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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如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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