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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未过半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公司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结合召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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