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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301550 证券简称:斯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列报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金额影响金额变更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3,166,520.852,396.333,168,917.18
盈余公积29,243,608.99-186.1529,243,422.84
未分配利润303,281,311.222,582.48303,283,893.70
所得税费用10,460,420.01-6,654.0810,453,765.93
净利润122,574,645.636,654.08122,581,299.71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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