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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先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利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43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利平)

本人作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利平,男,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审计学院财经系教师、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中租公司金融部经理、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联合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恒生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佳先股份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佳先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经自查,报告期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满足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充分发表了专业、独立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议案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分别参加了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871005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议名称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0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3300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

(召集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执行2022年度管理团队绩效考核及制定2023年度管理团队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3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总部办公楼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结果等,促进年报审计工作规范开展,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发表独立意见及履行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1、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宣传活动等形式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日常工作中,保持与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主动获悉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并站在本人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们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拟购总部办公楼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就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期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披露。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提名情况

公司原独立董事朱晓喆先生因学校安排担任副院长,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提名陈颖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本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新项目建设需要做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与股东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2023 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献言献策,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利平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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