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行为应为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需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后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母公司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论证、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汇报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交易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的保管。
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并负责根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保密制度。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