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恒)
2023年,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东莞控股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刘恒,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山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报告期本人均严格遵守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其中,1次年度股东大会,5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各项会议前,本人均收到并详细审阅了公司依法提前准备的会议材料,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议案讨论,独立提出审核建议或意见,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2、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认真审查并研究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合规性,讨论并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2)报告期内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于2023年12月,2023年暂未按新规定开展,但根据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刘 恒 | 11 | 0 | 11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5 |
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在2024年开展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投资惠常高速东莞段项目暨关联交易》《关于融通租赁公司与东莞城巴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关于东能公司及康亿创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关联交易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报告期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金信资本有限公司为康亿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不高于11,400万元的用电担保,报告期实际发生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2023年12月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本人密切关注中小股东的诉求,日常关注公司新闻、互动易情况。在线上股东会或交流会上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完成了各类临时公告81批次。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3年未涉及的事项
公司2023年未涉及的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
(七)对公司的建议
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意见和建议多项,对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例如,2023年11月在董事会会议中表示:公司要重视战略规划,公司退出轨道交通业务后,收回大量的资金,公司应做好规划安排,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致力于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建设,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的沟通,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