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鹏控股: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维护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以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