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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应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予以披露。第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三十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由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通过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十)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该提案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会议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应当妥善保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过半”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其中本规则第六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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