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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28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书面 通知全体委员。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公司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
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5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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