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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并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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