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辰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

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责。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委员不得在一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因法律

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除外)。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