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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公司为进一步落实股利分配政策,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第六条 本规划的调整机制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以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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