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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尤挺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尤挺辉: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执业律师。曾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职务;2013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权益合伙人;2021年11月至今,任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本人对2023年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13013002

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度,本人共组织召开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2023年度,本人参加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差错更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4、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以下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关

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事项、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事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事项、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3)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事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事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事项、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事项、关于开展2023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版)及鉴证报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事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5)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事项、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6、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中小股东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中小股东间的互动,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7、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出席会议、日常考察审阅材料等,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公司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的情况。同时,公司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以及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商讨;基于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公司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并发表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5、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诚信忠实、勤勉尽责。

2024年,本人将继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尤挺辉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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