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经营风险,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前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是商品浆,在商品浆价格波动的背景下,通过合理的期货套期保值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之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计划根据商品浆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影响。
(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纸浆。
2、交易场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3、资金额度: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期限: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逐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如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会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政策风险
如期货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按照经公司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
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和交易止损机制,在整个套期保值操作过程中所有业务都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执行。
2、公司合理设置完善的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办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品种,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在制订交易方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合理调度资金;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合理止损。
4、公司内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四、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五、 履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经营风险,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本次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