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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

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未达上述审批权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前述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就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十二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2.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3.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

4.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并制定交易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公司总经理对财务部门提交的交易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逐笔履行报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

4.财务部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董事长,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6.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并按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时抄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事后及时披露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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