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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第9—12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0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12页

页共12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161号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满坤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满坤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页共12页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满坤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满坤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页共12页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8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80元,共计募集资金98,811.60万元,坐扣承销费用9,321.8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9,489.7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45.3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7,444.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87,444.4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8,315.05
利息收入净额B2257.38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18,104.31
利息收入净额C2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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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26,419.36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657.67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61,682.75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61,682.75
差异G=E-F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庐陵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

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12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227,514.55协定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1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2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350,000,000.00可转让

页共12页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4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5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6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7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8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9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10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11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14371001040023599-1250,000,000.00可转让大额存单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庐陵支行79690015600007716,599,982.81协定存款
合计616,827,497.36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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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第9页共12页仅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61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0页共12页仅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61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1页共12页

第12页共12页仅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61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丁晓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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