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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推荐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十五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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