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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603107 证券简称:上海汽配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重新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1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各类制冷剂胶管总成、相关汽车配件及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研发设备、实验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及销售各类制冷剂胶管总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其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其他汽车零部件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汽车零部件相关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研发设备、实验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
3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5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6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7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8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9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1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已考虑公司成长性、股票流动性等因素。 ……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低正常股利为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的30%。 3、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已考虑公司成长性、股票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按照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形成现金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持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流动性等因素。 ……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按照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形成现金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持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六)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百分之三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5、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六)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定期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关于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定期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序号原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2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二、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本次涉及修订的除《公司章程》外,还包括 5项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述制度中,第 1-3项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4-5 项制度制定、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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