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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威海广泰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中航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工作文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资金活动、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物流、技术研发、关联交易、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子公司管理、商誉减值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安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商誉减值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制定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并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等级 项 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0.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适当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的。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在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不存在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整改措施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业务主要层面和关键环节并有效实施。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估基准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等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随着内部控制环境以及公司发展的变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随之改变。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内部实际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体系,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水平,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资产安全、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捷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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