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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智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850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44,078.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461,709.00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6,044,078股,均为普通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4,461,709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超过750万元。 6.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或审议。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6.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或审议。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为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并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为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并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本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本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
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4.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进行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高送转 公司实施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股份方案,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
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章程草案)》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4.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按《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850号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目前总股本96,044,07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38,417,631股。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新发布的文件,公司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公司预计2024年6月初整体搬迁到新建厂房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将进行相应变更。

三、备查文件

1、《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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