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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 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座谈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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