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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立足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的需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力求构建一个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回馈投资者。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利润分配的方式中,现金

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五)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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