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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现有的与本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事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事务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必须配合审计事务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事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事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 本公司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总部、分、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有关文件、资料及实物,以及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

(二)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七)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予以支持和保障,为审计事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

(一)组织本公司审计人员,形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事务部门或企业进行审计。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协调。

(三)审计事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共同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八条 本公司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条 本公司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审计工作准则:

(一)审计机构应根据董事会的精神,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据以安排具体审计工作。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应当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实际情况修改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三)积极主动与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争取其对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四)对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并据以确定审计抽样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五)审计人员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和外部调查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专业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八)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非审计部门业务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九)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十一)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审计重要性原则和风险。

(十二)审计过程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不能个人专断。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准则: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四)审计报告中对责任人的评价要持谨慎的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准确。

(五)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意见。对被审计部门或企业提出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六)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部门或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事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公司发展要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审计事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内审工作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在两个工作日前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需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经讨论通过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再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分管领导提出,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审计人员进行复审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并做出复审结论。在复审结束之前,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审计事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事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初步审核,再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内部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履职工作的,打击、报复、诋毁、陷害本公司审计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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