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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盟固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8,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5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1,923,409.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636,590.2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1号)。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具体投资内容为“拟按照高镍NCA三元材料产品要求建设4条高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1条高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设计产能为年产1万吨,可同时生产高镍NCA三元材料、Ni8系NCM三元材料、Ni9系NCM三元材料以及Ni6系NCM三元材料产品”。公司结合三元材料具体产品认证及客户拓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截至目前已按照NCA三元材料等高镍产品的要求完成2条高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的建设。

目前提高三元材料能量密度的技术路线中,中低镍三元材料(Ni6系、Ni5系)高电压化(4.35V及以上)已逐渐成为与高镍化(常规为4.2V的Ni8系)并行的市场主流技术路线。因此,结合公司三元材料产品认证及“中镍Ni63及以上高电压正极材料的研究与开发”等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建设的2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高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调整为2条中低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可生产高电压中低镍的Ni6系、Ni5系产品,且可兼容生产锂源同为碳酸锂的钴酸锂产品。公司上述调整具体产品生产线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公司在钴酸锂方面积累的高电压产品经验优势,丰富公司三元材料产品类型,提高公司三元材料产品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相比高镍三元材料,中低镍三元材料同等投资规模公司可选择更优质的生产设备,提高产品稳定性及质量。

由于公司三元材料新客户、新产品的认证、试产及达到稳定量产均需要一定周期,基于前述具体生产线的调整、公司三元材料产品及客户认证进展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4月延期至2025年6月。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是根据三元材料市场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尚未建设的2条高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高镍三元材料中试线,调整为2条中低镍三元材料生产线及1条中低镍三元材料中试线,并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4月延期至2025年6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是根据三元材料市场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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