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熊新华,男,195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1978年至1982年在华中工学院船舶系任教。1983年至2007年历任华中理工大学教师办秘书、师资科科长、人事处副处长、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2007年至2014年从事产业工作,历任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产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曾任京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兴发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武汉东湖高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锐科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按时参加了董事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将出席会议情况总结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 2022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 (次) |
熊新华 | 4 | 4 | 0 | 0 |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我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委员会的会议,监督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积极同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并监督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等等,认真履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
3.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我均按时参会,无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
4.2023年度,我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我及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利润分配、聘请审计机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时 间 | 事 项 | 意见类型 |
2023年4月25日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3年8月22日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3年12月22日 | 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四、独立董事为公司提出的其它意见及建议
2023年度,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了合理的改善建议;对公司关联交易提出要求,确保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为了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多次开展现场调研。2023年11月20日,我根据公司安排随同其他高管去武汉工厂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023年11月21-22日,专程到深圳恒发物业公司现场了解物业租赁情况及周边租赁环境,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关键业务模块进入深入调查,为后期的重大决策收集第一手材料。平常我经常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关注年报编制情况
我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学习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要求的文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审议财务负责人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我书面提交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3年度,我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的战略规划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宜,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其他工作情况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没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度,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为我履职提供方便,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发生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给予的协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度,我将继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我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熊新华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