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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 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

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 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

档保管。第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公司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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