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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超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等;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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