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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力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索引
专项说明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XYZH/2024CDAA2F0012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22日出具了XYZH/2024CDAA2B0107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无法表示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一) 持续经营

自2019年公司暴露违规担保及原实际控制人违规资金占用等问题,已持续巨额亏损多年,财务状况不断恶化;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以及违规担保等事项涉及大量诉讼,导致公司大量银行账户、重要资产被冻结、抵质押或查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受阻。虽然公司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东方网力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 审计受限

受东方网力2020年及以前年度历史原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的影响以及核心人员离职、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资料等客观条件所限,尽管东方网力现管理层按照财务报

专项说明(续)

表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多次清查,并及时进行了相应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的信息披露,但我们仍未能获取部分期初余额是否对本年度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应当进行追溯重述期初数的前期差错是否已经完整,也无法判断上述情况对财务报表期初数和上期比较数据的影响程度。受前述客观条件所限,我们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以及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相关披露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1、东方网力现管理层按照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多次清查,并及时进行了相应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的信息披露。2023年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追溯重述更正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但各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以前期间累计形成的,受目前可获取的相关证据、公司历史原因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的影响,我们仍未能获取部分期初余额是否对本年度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应当进行追溯重述期初数的前期差错是否已经完整,也无法判断上述情况对财务报表期初数和上期比较数据的影响程度。

2、受东方网力2020年及以前年度历史原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的影响以及核心人员离职、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资料等客观条件所限,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对东方网力部分银行账户、往来款项、收入、发出商品、对外投资、借款等实施包括函证、监盘、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未能获取东方网力部分银行借款及担保、部分投资单位有效的财务信息以及部分预付款项、应付账款以及应收账款相关款项形成等重要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相关资产项目存在、权利与义务及计量准确性,负债项目计量准确性及完整性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利润表相关项目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截止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东方网力沿续以往年度账务处理,在财务报表层面对应收账款及合同负债、预付款项及应付账款对同一客户、同一供应商按照净额列示,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取得东方网力上述报表项目列报合理性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 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

东方网力因资金短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以及违规担保等历史事项涉及大量诉讼,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诉讼事项的完整性、违约金的影响金额等,我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获取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也无法确定东方网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担保等承诺事项、

专项说明(续)

资金占用事项、其他或有事项以及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事项,无法就相关事项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其他应收款12,000.00万元,该款项期初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系公司于2018年向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逾期未收回,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确认的该项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减值。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锦宏”)、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嘉福”)、北京国泰一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2,829.89万元,公司同时违规为银泰锦宏、红嘉福提供了担保,但针对相关款项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函证等程序,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东方网力确认的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也无法确定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网力披露的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信”)其他应收款28,000.00万元,系公司2019年通过信托计划向恒德信发放的贷款,公司同时违规为恒德信提供了担保。公司虽在期初已对前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针对该款项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函证等程序,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东方网力账面确认的该款项的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也无法确定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4、2018年12月,东方网力出资12,000.00万元增资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000.00万元增资北京云逍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未按照相关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公司对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云逍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无法判断相关股权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综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仍未消除,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我们对东方网力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2023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专项说明(续)

前述“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所列事项存在多个不确定性的影响,我们能够判断其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但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各要素影响金额。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如前所述,受东方网力历史原因、2020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等客观原因所限,我们未能实施我们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认定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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