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刘淑珍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刘淑珍女士的配偶杨传为先生于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杨传为先生自2023年4月10日起持有公司股票,并于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11笔),累计成交金额合计17,983.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00股(11笔),累计成交金额合计18,051.00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55.77元。截至本公告日,杨传为先生尚持有公司股票8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淑珍女士及其配偶杨传为先生均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杨传为先生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及后续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传为先生本次交易未获利,不存在需向公司交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杨传为先生未能正确理解短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其交易期间未征询刘淑珍女士意见,亦未告知上述交易行为,系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刘淑珍女士不知悉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杨传为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刘淑珍女士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刘淑珍女士、杨传为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公司将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