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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下游行业波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和对外投资项目风险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但小于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③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内部控制无效;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C、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

识别该错报;D、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D、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E、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但小于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③一般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B、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C、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D、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

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E、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B、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C、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D、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E、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永鹏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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