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项 说 明
康华专审B(2024)A35号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Chongqing Kanghua CPAs 1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康华专审B(2024)A35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22日出具了康华表审(2024)A28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 号),扬子新材编制了后附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扬子新材公司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扬子新材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扬子新材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扬子新材为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Chongqing Kanghua CPAs 2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附送: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附件:
1、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洪奇 |
中国 * 重庆 | 中国注册会计师:范信莉 |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附表: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 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43,460.07 | 48,390.30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824.79 | 2,387.44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4.20% | 4.93% | |
一、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1,824.79 | 2,387.08 | 材料、租赁、加工等其他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0.36 | 贸易业务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824.79 | 2,387.44 | |
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1,635.28 | 46,002.87 |
单位: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王梦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滕凤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睿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