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人”)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家联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0.73元,募集资金总额921,9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93,730,018.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169,981.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95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累计投资总额 | 投资进度 |
1 | 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23.00 | 3,693.24 | 36.85% |
2 | 澥浦厂区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及高端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26,604.00 | 26,987.40 | 101.44%[注]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4.80 | 100.05%[注] |
合计 | 46,627.00 | 40,685.44 |
注:公司该账户产生的利息用于该项目支出。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自募投项目实施以来,公司根据战略布局,结合业务发展需求,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公司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6月 | 2025年6月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中“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较为缓慢。
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该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目前主体工程按计划实施,室内装修尚未完成,该项目正持续推进中。为保障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公司充分考虑和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公司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延期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
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该项目建设。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二)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家联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娄众志 | 许东宏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