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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4年培训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2024年培训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盟固利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保荐人应尽的职责,对盟固利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了有计划、多层次的后续培训,所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持续督导的最新要求进行。2024年4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完成了对盟固利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工作,特向贵所报送培训工作报告。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8日,培训小组通过现场授课及书面培训的方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规则的相关内容。本次培训有效巩固了上述对象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股东减持、现金分红等规则的了解,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二、本次培训人员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盟固利持续督导小组选派具有证券、法律、财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公司培训对象进行了系统、细致的培训工作。本次培训人员为何森(保荐代表人)、刘天宇(保荐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等人员。

三、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培训对象踊跃参与,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培训成果

通过此次培训授课,盟固利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加深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股东减持、现金分红等规则的了解,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次培训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盟固利的规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效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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