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蓝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计划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8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1,36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8,297,358.49元,余额为人民币393,062,641.51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4,893,951.9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8,168,689.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8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各募投项目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各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投入金额(万元) | 投资进度比例(%) | 剩余未投金额(万元) |
1 | 设计服务网络建设 | 22,916.87 | 2,247.11 | 9.81 | 20,669.76 |
2 | 信息化平台建设 | 1,200.00 | 1,200.00 | 100.00 | 0 |
3 | 技术研发中心 | 2,700.00 | 2,270.49 | 84.09 | 429.51 |
4 | 工程总承包管理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开展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0 |
合计 | 36,816.87 | 15,717.60 | 42.69 | 21,099.27 |
注:上表中“剩余未投金额”不包含募资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上述剩余未投募集资金余额加上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910.58万元,合计22,009.85万元,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当前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为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决定变更募投项目“设计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设计服务网络建设 | 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注: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从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出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蓝工程”)因不再纳入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华蓝工程原通过借款承接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由华蓝工程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披露日,华蓝工程已将借款4,538,346.89元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461,653.11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将在2024年5月31日前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华蓝工程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在办理上述事项完毕后进行销户,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变更部分项目实施主体。
本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本着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意见
华蓝集团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蓝集团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张兴林 吴燕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