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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4)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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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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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与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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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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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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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与具体披露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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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一)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时,应在文件签署前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分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

或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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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文本、诉讼或仲裁文件、情况说明等。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报告人(以下统称“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

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

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五)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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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

查阅;

(四)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

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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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

券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

求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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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档案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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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其衍生产品,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其衍生产品。

上述信息知情人员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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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记录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并有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者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建议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经济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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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 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 时)。

(三)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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